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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 初创公司应该选择香港还是新加坡? (向下)

imtoken官网app下载 2023-07-18 05:07:28

概括:

2022年10月30日,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发表《关于在香港发展虚拟资产的政策宣言》(下称《宣言》),一石激起千层浪。 不少华人Web3创业圈的朋友表示,他们已经在考虑将计划搬迁或正在搬迁的Web3项目搬迁至新加坡,在香港创业。 相比新加坡广泛而严格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香港的表态无疑从宏观层面向Web3创业者发出了更为友好的信号。 本文旨在为华人创业者在Web3领域从政策层面梳理香港与新加坡的差异新加坡承认比特币吗,以期为圈内朋友提供参考。 本篇为下一篇,主要内容是两地对稳定币的监管政策,以及税务问题的解读。

作者|刘磊律师、战青、何文轩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第 1 部分. 监管逻辑和许可要求

1. 稳定币监管

(1) 新加坡

稳定币是一种加密资产,旨在促进稳定的加密货币价值,通常与某些支持或基础资产(如货币)挂钩。

2022 年 10 月 26 日,MAS 发布了《关于稳定币相关活动的拟议监管方法的咨询文件》,其中明确了在当前 PSA 下,稳定币及其服务提供商的主要监管措施针对反洗钱/反洗钱采取预防措施。恐怖融资等相关技术风险,但TerraUSD的崩盘给数字资产市场带来了冲击,导致监管层认为市场上很多稳定币目前还没有标准化的挂钩机制承诺和任何相关的稳定机制。 目前,对稳定币的监管要求全面披露其储备资产。

因此,监管机构打算将其监管制度的重点放在银行或非银行发行的流通价值超过 500 万新元的单一货币挂钩稳定币 (SCS),以及在新加坡发行的稳定币。

其中,对于非银行发行人,大型支付机构许可证 (MPI) 是强制性的,并受制于新的披露和破产保护措施。 如果受监管的DPT业务不超过MPI的规模,SCS的发行方只需申请标准机构支付牌照(SPI); 对于银行发行人而言,由于其自​​身拥有支付牌照,因此无需根据PSA或SPI牌照申请MPI,也不需要额外的准备金和审慎要求。 银行可以通过管理底层储备资产将其与银行的其他资产分开来发行SCS,SCS持有人仅有权对这一特定的分离储备资产池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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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官方针对稳定币发行人的拟议法规将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总体而言,拟议措施标志着新加坡加强监管方法以建立创新和负责任的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下一个里程碑”。 这些提案的咨询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结束,在此期间 MAS 将邀请所有相关方发表意见。

(2) 香港

稳定币还有可能与支付系统等传统金融市场互连,因为它们据称能够保持稳定的价值,而且它们的用途越来越广泛,例如,作为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媒介。 国际上一致认为,必须针对稳定币的不同领域建立适当的监管,包括治理、稳定性和赎回机制。 对此,香港金融管理局早在今年年初就相关问题发表了一份讨论文件,邀请有关方面制定监管制度,规范涉及稳定币的支付活动,并将公布咨询结果和接下来的步骤。

香港政府和监管机构正研究推出以下试验计划,以测试虚拟资产的技术优势,并尝试将该技术进一步应用于金融市场。 主要包括: (a) 为 Hong Kong Fintech Week 2022 发行 NFT,这是一个与金融科技和 Web3 社区互动的概念验证项目; (b) 绿色债券代币,代币化政府发行绿色债券供机构投资者认购; (c) 数字港元,可以作为法定货币和虚拟资产之间的“骨干”和支柱,为推动更多创新提供所需的信心。 香港政府意识到稳定币的潜力,并认识到应该在治理、稳定性和赎回机制方面对稳定币进行适当的监管。

今年早些时候,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将香港监管框架扩展到稳定币的讨论文件。 在讨论文件中,金管局预计将在 2023 年 7 月之前制定计划,并在 2024 年之前制定新的监管制度。美国和欧洲已经在着手制定包括稳定币在内的监管政策。 香港此次也将稳定币作为虚拟资产交易媒介的监管提上日程,为数字资产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 尽管市场上发行的稳定币大多与美元挂钩,但香港预计在新的稳定币监管框架下,发行人将推出更多与港元挂钩的稳定币,更多港元稳定币的应用场景将会涌现,将助推港元在全球支付领域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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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税务问题

1. 新加坡

2020年4月和2020年10月,新加坡税务局发布了《数字代币所得税处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修订版,详细说明了各类代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税收处理方式,指南甚至提到了以非常规方式收到的代币的税收处理。 该指南为涉及数字货币的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指南。 《指南》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支付代币、实用代币和安全代币。 征税范围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包括:

(1) 接收数字货币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

(2) 领取数字货币作为就业报酬;

(3) 使用数字货币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方式;

(4)买卖数字货币;

(5) 通过首次代币发行(ICO)发行的数字货币。

发行支付代币所获得的收入,可根据支付代币的具体功能征税; 发行功能性代币所获得的收入通常被视为递延收入/延迟收入(DeFierred income)。 交货时征税; 发行证券型代币的收益类似于发行债务或股权的收益,因此属于资本性质,不征税。 《指南》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新加坡政府对数字货币的征税态度和运营原则。 对于在新加坡发行代币和运营交易所的项目方,应尽快掌握相关政策并进行相应纳税。 准备。

2. 香港

香港对加密货币项目的主要课税对象是利得税。 2020 年 3 月 27 日,香港税务局发布《释义及实施指引》第 ) 号),解释一般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及虚拟资产的税务原则。

(1) 利得税

利得税适用于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包括法团、合伙企业、受托人或团体),其取得在香港产生的收入或取得源自香港的收入(出售资本利得所得利润)资产的)不包括)征收的税款。 香港所采用的所得税征税模式并非以“税务居民身份”(Tax Residency)为基础,而是以“领土来源概念”(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为基础,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会被视为「应课税收入」,即源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润,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利得税的征税原则相对简单。 香港利得税不仅遵循相关的税收规定,而且以法院过往的案例作为征税依据。 因此新加坡承认比特币吗,每个税务案件所采用的原则也需要参考法院判决的相关税务案件。

利得税的征税范围是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取得的营业收入,而该收入是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 简单来说,任何人在香港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利润,都必须就有关利润在香港缴税。 居于香港的人士或在海外成立及注册的公司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反之,若非居民人士或海外注册公司赚取在香港产生的营业收入,则须缴付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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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的征税范围是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取得的营业收入,而该收入是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 简单来说,任何人在香港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利润,都必须就有关利润在香港缴税。 居于香港的人士或在海外成立及注册的公司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反之,若非居民人士或海外注册公司赚取在香港产生的营业收入,则须缴付利得税。

“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考量重点是个人或公司是否已在香港设立相关营业场所或常设机构,并利用其在香港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对于居住在香港的个人和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于他们通常在香港设有场所,因此更容易被直接视为在香港从事商业活动; 场地情况视个人或公司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确定相关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来源时,对不同类型的收入进行不同的判断,可参考以下判断原则:

(二)《指导方针第39号(修订版)》

2020年3月27日,香港税务局发出释义及实施指引第39号(修订DIPN39)利得税:数码经济、电子商务及数码资产,解释电子商务交易及数码资产税的征税原则. 虽然香港税务局过去承认只有一台服务器不足以构成常设机构,但在DIP39的修订版中采用了另一种观点。 可以随意使用,服务器可视为企业的常设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归属于服务器的利润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因此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香港对数字资产的利得税处理取决于数字资产的性质和用途。

①首次代币发行(以下简称“ICO”):从发行方的角度来看,ICO收益的税务处理通常取决于所发行代币的属性,即持有代币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货币发行形式决定税收待遇。 例如,当发行的数字代币代表发行人的股权或所有者权益时,这就是事实上的证券代币发行,ICO 的收益是资本性质的。 当数字代币赋予代币持有人未来受益权(如发行人将向持有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没有任何股权或所有权权益时,ICO 收益将被视为产品或服务的预付款,需要征税。 收入确认的时间将取决于发行人履行其义务的细节,并应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确定。 根据第 14 条的一般原则,在香港产生的利润或从 ICO 获得的利润在任何特定豁免下均需缴纳利得税。

②为投资而持有的数字资产:发行资本性质的ICO代币所得利润不征收利得税,但如果通过ICO或交易所购买的数字资产用于长期投资目的,处置这些资产所得的任何收益资产将被视为资本性质,因此无需缴纳利得税。

③加密货币业务:涉及加密货币的常见业务活动包括加密货币交易、加密货币兑换和挖矿。 在确定加密货币交易的利润来源时,将考虑利润的性质、赚取利润的业务以及开展此类业务的营业地点。

④用于商业交易的加密货币: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可以使用加密货币进行各种目的的交易。 接受客户使用加密货币作为货款的,交易金额以加密货币在交易日产生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

⑤以加密货币支付工资:尤其是在与数字资产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工作的员工,可能会以加密货币的形式获得报酬(如工资),此时,同样的薪酬待遇将适用于此类就业收入,即使是以加密货币支付,是根据员工收到加密货币之日的市场价值计算的员工就业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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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话

新加坡是首批作为加密货币中心加入竞争的国家之一。 许多Web3从业者早在几年前就在新加坡部署了项目; 香港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特别行政区,既有地理优势,也有制度优势。 《宣言》的出台是为其数字货币市场奠定开放包容的主基调,吸引更多Web3从业者来港发展业务。 新加坡和香港同为“亚洲四小龙”。 两地文化环境相似。 在可预见的未来,加密货币领域的“纽波特之争”势必愈演愈烈。 未来,为合规开展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投资者仍需综合考虑相关政策、牌照申请、财务税务申报等,并需及时了解和跟进相关监管变化新加坡和香港的规定。 从而选择适合您参展的国家或地区。

参考:

1:

2:

3:根据 SFA 第 2(1) 条,“资本市场产品”包括任何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商业信托单位)、集体投资计划单位、衍生合约(包括股票、债券和商业信托单位的衍生产品)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为资本市场产品监管的其他产品。

4:SFA 第 82 节,#pr7-

5:美国联邦航空局第 6 节,#pr6-

6:SFA 第 7 节,#p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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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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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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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团队”负责人,法学硕士。 兼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所研究员,GLG专家库成员,法律专家亚洲数字银行、亚太投资银行顾问,出版《数字货币与法律》一书。

专注于区块链、虚拟货币、NFT、Web3.0、跨境支付、数据合规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发表《司法实践中私人“数字货币”属性认定的困境与对策分析》、《论电信与网络诈骗中被冻结人的保护》、《侦查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突破行动”中国公民产权保护路径学术论文3篇;在公众号“节奏币圈”、区块链之家、巴比特、今日头条发表专业文章数百篇。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和NFT,先后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区块链之家》等媒体采访。

曾受邀担任“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人工智能课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区块链与法律课程”、“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领军人才培养班”、“海南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教学。曾获盈科全国青工委“十佳未来之星”、盈科(上海)“新十年·十大青年”代表等荣誉称号。创办抖音账号“上海刘磊律师”,为大众普及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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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青,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在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讼、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对金融法、民商事法律知识进行了深入研究长期从事区块链等领域法律工作。 在《金融理论与实​​务》、《南昌大学学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法律论文,出版了《法律创新研究》一书在国际金融中心》,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律》、《数据合规:实践、技术与法律解码》等书籍。对虚拟货币相关的非吸纳犯罪、非法经营等具有实战经验犯罪、信托犯罪、隐匿犯罪等民事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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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团队”成员。 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参与团队刑事诉讼案件、涉外合同纠纷、跨境诉讼翻译、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案件。 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前沿的视角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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